拍卖行业的形式

2021-03-09 02:50:12 331

 拍卖业自从罗马始,它萌芽于古代罗马,但正式恢复和形成却是在17、18世纪的近代欧洲。1660年11月,英国出现旧船、废船拍卖;1689年2月又有绘画及手稿拍卖;1739年拍卖房地产;等等。与此同时,逐渐兴旺的欧洲拍卖业还从事跨国经营,远及英国、荷兰、法国相继在北美建立的殖民地。1662年在荷属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今纽约市)有土地拍卖;1717年在英属殖民地波士顿有名人藏书拍卖。

种种迹象表明,到18世纪,拍卖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行业已经形成,出现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过程中的第二个高峰。主要表现为: 

拍卖机构大量出现。1741年和1766年,当今世界两大拍卖行-索思比(另译苏富比)和克里斯蒂(另译佳士得),分别在伦敦成立。当时伦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卖行,拍卖业十分红火。1744年3月,苏富比举办拍卖会,拍卖标的是某贵族遺留的百本书籍,拍卖成交826额英磅。1766年12月,佳士得举办拍卖会,拍卖标的是某贵族的各类遗物89件,拍卖成交额176英磅。

在世界上两大行成立前后,还有目前世界上的拍卖行相继问世。如1705年,奥地利陶洛士拍卖行;1766年,伦敦塔索尔马匹皛拍卖行;1796年,英国菲里普斯文物艺术品拍卖行;1852年,巴黎德鲁奥拍卖行等。

拍卖市场初步形成。随着拍卖活动的大规模开展,欧美的拍卖业开始进入鼎盛时期。从英国伦敦到德国汉堡,从奥地利维也纳到美国费城,功能齐全的新型拍卖行大量露面,悬挂独特的拍卖标识-蓝白方格拍卖旗的门店随处可见。以这些拍卖热区为核心,欧美的拍卖市场日益建立起来,这些城市也分别成为拍卖业集中发展的固定场所,尤其是逐渐形成以专营某些拍卖标的为特色的拍卖中心。如荷兰以拍卖农副产品为见长;英国以拍卖艺术品、马匹、羊毛、茶叶见长;英国则主要拍卖欧洲大陆来的生产资料等。  其三,拍卖法规逐渐完善,近现代拍卖业集中在欧美,因此,这些关于拍卖的立法也较为健全,并且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国际影响。概括起来说,这些拍卖法或散见于有关商品买卖的综合性法律文本中,或涵盖于涉及拍卖的专门性法律文本中。

    1677年,英国《禁止欺诈法》中已含有拍卖条款。如规定:“拍卖商可同时代表卖方和买方签署经双方要求或为顾及双方利益而设立的任何合同,以便合同之履行。这类合同涉及土地或商品拍卖标的之价值,当在10英磅以上。”1845年,英国出台《拍卖商法》;1867年实施《土地拍卖法》;1893年又在《货物买卖法》中设立拍卖条款。与英国相比,美国的拍卖法规要晚许多,直到1901年,美国才在《统一买卖法》中明确设立拍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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